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意旨所陳日常用品費新台幣(下同)1,500之內容,並說明配偶有無負擔此部分費用。
二、釋明聲請人及配偶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96年度綜合所得中嘉義區漁會利息所得4,571元,該部分存款作何利用。
三、聲請意旨所陳扶養2名子女之撫養費每月各支出9,000元之內容為何?有何依據。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