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6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
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該判決業於民國99年1月21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則於99年1月26日具狀提起上訴,本院乃於同年2月25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惟迄未提出,此有送達回證及本院函文附卷可稽,依據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理由狀,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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