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一)債務人就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財產及其他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二)如附表二所示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不得對債務人行使,債務人亦不得對該債權人履行債務。(三)就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法官林金發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已於民國99年3月15日公告。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附表一(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聲請人對於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段○○○號10││樓之7)每月得領取之工資。│└───────────────────────────────────┘┌───────────────────────────────────┐│附表二(9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1、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7樓││2、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14樓││3、甲○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郵政112-826號信箱││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縣板橋郵政6-106號信箱││5、日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6、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設基隆市○○區○○路○○號7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