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毒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毒抗字第一號
抗告人甲○○右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廿七日裁定(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六六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好奇不慎吸食安非他命,經原法
院裁定觀察、勒戒處分,抗告人深感後悔,抗告人年少失怙,與老母相依為命,且抗告人有正當工作,並即將入伍服役,請准予再次驗尿,如無毒物藥性反應,請給抗告人自新機會云云。
經核抗告意旨所陳,均非對原裁定認事用法有何不當之指摘,應認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慶煙法官張健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哈廣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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