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被告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姿佑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卷附之借據及授信約定書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惟依前開授信約定書第十三條約定,兩造合意以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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