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5號原告 劉耕旭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告 陳財源
陳財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鍾凱勳 律師
陳士綱 律師被告 陳財湧
陳美雪 陳洲華 陳玉惠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4年12月23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當日將詢問證人廖本源。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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