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 東原 小字第1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賴雅玲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涵
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