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 東原 小字第1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賴雅玲

如上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陸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 王品涵

法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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