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

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偕 漢桂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王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5元,及其中新臺幣6,708元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34元,及其中新臺幣5,847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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