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
法定代理人偕 漢桂
訴訟代理人 張國良
被告 王綺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28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775元,及其中新臺幣6,708元自民國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234元,及其中新臺幣5,847元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