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小字第22號民事宣示筆錄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東小字第22號

原告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訴訟代理人 徐聖飛

被告 莊啓豪

被告 高秋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小字第22號清償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俐臻

書記官王品涵

通譯許伯宇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書記官王品涵

法 官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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