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5號
原告 孔惠珠
被告 孔信義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遞狀至本院撤回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