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原小字第105號

原告 孔惠珠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孔信義

孔温光妹

孔寶珠

孔浩次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文志榮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遞狀至本院撤回訴訟,有原告提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據,茲將本件再開辯論,以利兩造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張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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