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21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152號

原告 林媫凌

訴訟代理人 楊茂森

被告緯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騰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而起訴時被告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永和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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