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712號上訴人 蔡展羽 訴訟代理人 歐翔宇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安 被上訴人 陳榮鑠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及理由中關於「臺北市○○區○○段」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杰正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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