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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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醫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醫字第13號上訴人 屈家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 林式穀 、台灣美強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零肆萬捌仟伍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肆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