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誠建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友 訴訟代理人 謝麗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6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2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張文毓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誠建室內裝修股份有│大眾商業銀行信義分│100年8月31日│326,975元│ACK0000000│││限公司吳清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