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林寬科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 律師被告 林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101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96,169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事實及理由之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文智被訴過失傷害一案,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諭知被告不受理之判決,則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紀凱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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