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2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聲請核定第三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台聲字第2193號聲請人 楊張素雲
楊遠皇 楊遠智 楊娟娟 楊敏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吉佐 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08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