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94號聲請人 陳佳琪 代理人青含國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提出說明,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8月22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本院認為尚有下列事項,須請聲請人說明,請在要求的期間內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黃琴茜附表:
┌──┬────────────────────────┐│項目│內容│├──┼────────────────────────┤│1│聲請人參加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時,即積欠新臺幣(下同)1,896,572│││元,請詳加說明欠債之原因為何?是否有奢侈浪費之情│││形?│├──┼────────────────────────┤│2│聲請人協商成立之後,已還款之期數及其總金額,並提│││出相關還款之紀錄或證據。│├──┼────────────────────────┤│3│聲請人就不可歸責事由表示:協商期間家庭生活開銷甚│││鉅、夫妻失和離婚須支出贍養費等語,並未提出任何可│││供判別之證明,請對上開主張,提出證明並就其與不可│││歸責事由間有何因果關係作出說明。│├──┼────────────────────────┤│4│聲請人在財產及狀況說明書中陳稱,每個月有薪資收入│││約45,000元,請提出有此收入之相關證明;再者,其並│││表示每月必要支出高達66,862元(租金+贍養費+個人生│││活支出+子女扶養費+雜支+母親扶養費+勞健保),顯然│││已超過其每個月之收入,該筆支出之陳述是否屬實,請│││輔以證據具體說明。│├──┼────────────────────────┤│5│聲請人陳稱扶養聲請人母親吳○○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3人,請提出包括聲請人母親及該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到院,並提出渠等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到院。│├──┼────────────────────────┤│6│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提出│││合乎公平正義、合理之清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