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
原告 蔡尚翰
被告 林譽峯
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10號
原告 蔡尚翰
被告 林譽峯
上列被告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周莉菁
法官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丞儀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