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熊依琦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7491號),前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且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怡靜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