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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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張馨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56,28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9.57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