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告竣力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張晃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丁羽瑤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6,1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孫嘉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