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41號

上訴人 張良印

張騰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營運處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家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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