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3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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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3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李泰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拾參萬零玖佰玖拾陸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書記官蘇炫綺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合計4,7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