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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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81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靜
被 告 蘇秋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黎諭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
合計4,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