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32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恩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壹袋(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貳玖零捌公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圓形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柒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恩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惟為警查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袋、MDMA1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2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萬華區某朋友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又於同年月28日晚間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之家中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1次,嗣於102年3月5日下午5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藍色圓形錠劑1顆,並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6月25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057號處分緩起訴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為警查扣之白色微黃透明結晶1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法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5130公克、淨重0.2910公克、驗餘淨重
0.2908公克),藍色圓形錠劑1顆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淨重0.2710公克、驗餘淨重0.2701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該扣案白色微黃結晶1袋(含與該毒品成分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1只)、藍色圓形錠劑
1顆確均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