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訴字第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
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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