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訴字第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
年10月23日上午11時整,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