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2889號債權人 王秀英 債務人協昌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林素娘 債務人 黃清全 債務人 莊玲華
一、債務人黃清全、莊玲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協昌工程行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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