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10年度港小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67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張維君

被告 林明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9時3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避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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