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小字第267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被告 林明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9時35分在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發現被告其他可能之住居所地址,未避免原對被告之公示送達不合法致本件判決違法,爰依法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詹皇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