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381號
原   告  陳雅蘭
被   告  李四川 (即 李淑滿 之承受訴訟人)
       李林素嬌 (即李淑滿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四川、李林素嬌為被告李淑滿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
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淑滿於102年12月12日死亡,有佛教慈濟醫療財
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是訴訟程序當然
停止,而被告之繼承人為李四川、李林素嬌,有新北市新莊
區戶政事務所103年4月2日新北莊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
、戶籍謄本2份附卷可證,然本件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原
告、被告之繼承人李四川、李林素嬌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揭諸前開法文要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命被告之繼承人李
四川、李林素嬌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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