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9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被 告 林秀英
卓佳瑩
田正偉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國
林淑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金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