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2年度鳳簡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簡字第698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 律師
被   告  林秀英
       卓佳瑩
       田正偉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勝國
       林淑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金禧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日上午9時40分
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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