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627號原告 林海珍 訴訟代理人 林顯堂
陳平光 被告 謝添和
謝添春 謝定全 (原名 謝文全謝添福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智豐 被告 徐玉金
謝文峯 謝文禮 謝文華 謝文亮 謝文喜 謝文光 謝文明謝玉梅 謝幸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2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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