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告乖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
黃思維 律師 蔡儀 律師 陳君漢 律師 陳玫瑰 律師 李昱葳 律師 高貴瑛 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俊慶 訴訟代理人 廖苡儂 律師複代理人 林正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就原告主張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已將購置之油品退貨予被告(如原證74)表示意見(即有無該項事實及退貨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據)。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