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8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8674號債權人 游美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游全煜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匯款資料、轉帳資
料)。(因債權人所提本票無發票日記載為無效票)】,此項裁定已於109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