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義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雲林縣政府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0,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280元(計算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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