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非調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非調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非調字第496號聲請人 莊琬琳 代理人 黃慈姣 律師相對人 李鴻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夫妻同居事件,專屬夫妻住所地法院、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法院、訴之原因事實發生之夫或妻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家事事件之法院管轄。家事件法第98條準用同法第52條第1項、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夫妻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土城區,而聲請人現住所地在南投縣○○鎮○○街○○號,相對人之住所地○○○區○○路○○○巷○○號5樓,此有聲請狀、戶籍謄本、陳報狀足參,聲請人聲請履行同居事件,依上述規定,應由臺灣新北或南投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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