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調裁字第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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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家調裁字第59號聲請人 葉玉雲 代理人 陳盈潔 律師相對人 施煜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無親子血緣關係,然戶籍登記相對人為聲請人之子,爰請求確認兩造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經查,兩造經DNA血緣鑑定結果,依據遺傳法則,相對人之DNASTR型別計有D6S1043、D16S539等6項型別與聲請人之相對應型別均矛盾,故聲請人不可能為相對人之生母,有法務部調查局103年10月3日DNA鑑識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而兩造就血緣鑑定之結果均無爭執,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103年11月17日訊問筆錄及聲請狀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