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邱德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宇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16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
  他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起訴狀及事證等繕本,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
  等繕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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