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玥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本件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復請求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之違約金,違約金請求
  顯已超過1,200元,請敘明違約金請求超過1,200元之依據
  ,或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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