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玥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99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本件請求金額已包含違約金,復請求自民國
95年2月28日起至108年8月31日止之違約金,違約金請求
顯已超過1,200元,請敘明違約金請求超過1,200元之依據
,或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