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57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奕焜賴建焜 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1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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