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號
原   告  黃博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政緯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計算式
:9,000元×12月×5年=5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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