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楊周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