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代理人癸○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己○○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榮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8月20日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原「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表示不同意,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另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則係屬有擔保之債務,目前執行保證人之財產中}。而聲請人於98年12月3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1,480,578元債務(不含有擔保之南投縣信義鄉農會),僅願分6年72期每月償還9,472元,合計681,984元,償還百分之46.06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
費內容為飲水設備(晉豪國際行銷有限公司96年3月21日120,000元)、電腦資訊(PChome1、SO-NET)、旅遊(誠信旅行社)、電視購物(東森得易購購物、富邦momo)、電信(茂升實業公司、科士德電通國際公司)、百貨(中友百貨、TIGERCITY)、大額信用貸款(94年4月21日100,000元、94年12月27日1,000,000元)、預借現金(93年5月26日100,000元95年5月120,000元、95年6月30,000元、95年7月20,000元、95年11月60,000元、96年1月60,000元、96年3月30,000元、96年4月30,000元)、其他(高速事業、雙鶴企業、ACICCASH)等,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帳明細及本院製作之消費明細表附卷可稽。矧,債務人於本院98年5月20日訊問時自承當初是因投資,也有亂花錢緣故等語。且,債務人前向債權人南投縣信義鄉農會信用貸款1,000,000元之理由是為了種植農作物,但債務人拿去批發海產,業據債務人、債權人代理人陳述明確,而債務人又無法提出批發之任何證據,是債務人所述是否可信,即非無疑,如是,上述消費性質非生活必要之支出,而係奢侈、浪費之性質。另債務人於本院司法事務官98年12月23日訊問時亦陳稱農會現在每月會扣我哥的薪資12,000元,我另外會再給我哥12,000元,所以我的能力目前就是如此等語。如是,債務人每月給付其兄長12,000元,而對其他債權人却僅願清償9,472元,亦明顯不公平,而獨厚其兄長之債權,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書記官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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