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三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曾宏揚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