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7年度潮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潮小字第33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林美珠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玖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18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分別向原告申辦:①「好康代償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以年息11%固定利率計息,並自撥款
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②「現金卡」核
貸金額30,000元,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核准日起為期1年,
利率則以年息17%按月固定計息,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
度之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被告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
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惟上開二筆借款依序於106年2月
9日、106年2月15日起即均未繳納,積欠本金合計達32,3
87元(①好康代償部分:22,937元;②現金卡部分:9,450
元),迭經催討未果,依約定事項第8條約定,前開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387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現金卡申請暨約
定書、放款帳戶卡明細查詢(本金、利息)、現金卡帳戶基
本資料查詢、現金卡帳戶帳卡明細查詢及戶籍謄本為證,核
與其所述相符,應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3
87元,及各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自屬有據。又當事人約定
之違約金是否過高,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當
事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債權人可享受
之一切利益為衡量標準。查原告乃大型銀行,其因被告遲延
給付,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有其他損害,本院審酌本
件借貸,無論係好康代償方案或現金卡部分所約定之利息,
均較法定遲延利息之年息5%為高,兼衡以國內貨幣市場利
率已大幅調降,原告依上開借款利率向被告收取高額利息,
已因此獲取大量之經濟利益,若再課予被告按約款所約定之
違約金,則原告所獲取之利益,明顯偏高,有失公允。是原
告主張被告應給付違約金部分,爰依前揭規定均予以酌減至
1元為適當。
五、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2,38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
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張婉郁
附表一:
┌───┬─────┬─────┬──┬─────┬────────┐
│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利息│違約金起迄│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日││
│││││││
├───┼─────┼─────┼──┼─────┼────────┤
│一、│22,937元│自106年2│年息│自106年3│逾期六個月內按計│
│好康代││月10日起至│11%│月11日起至│息利率10%,逾期│
│償方案││清償日止││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計息利率20%計│
││││││付違約金。│
├───┼─────┼─────┼──┼─────┼────────┤
│二、│9,450元│自106年2│年息│自106年3│按月給付新臺幣60│
│現金卡││月16日起至│15%│月17日起至│元違約金。│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附表二:
┌───┬─────┬─────┬──┬─────┐
│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新臺幣)│
││││││
├───┼─────┼─────┼──┼─────┤
│一、│22,937元│自106年2│年息│1元│
│好康代││月10日起至│11%││
│償方案││清償日止│││
├───┼─────┼─────┼──┼─────┤
│二、│9,450元│自106年2│年息│1元│
│現金卡││月16日起至│15%││
│││清償日止│││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