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調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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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調字第352號
原   告  王秋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丘世卿 (原告起訴狀誤載為「邱」世卿,因其有
記憶被告身分證字號,故本院更正為正確姓名)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記憶為5,000,000元,
但事實及理由則記載為54,061,493元,本院暫以5,000,000元核
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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