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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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51號
原 告 江春美
被 告 邱聖霖
訴訟代理人 邱憲昌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
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2,1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