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小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士小字第32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唐若心
被   告  李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5年1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起訴狀誤載為自用小客車
),在基隆市○○區○○路○○○號前,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碰撞原告所承保之訴外人 林錦愛 所有、由訴外人 黃榮燦 駕駛
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
因已賠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萬7311元。爰
依民法第191條之2、第196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保險代位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
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萬73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
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
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
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
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參照)。末按,被保
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
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
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險理賠申請書、行車執照、駕駛執照
、估價單、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調取本件交通事
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等資料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
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法律
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㈢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其修復費用為3萬7311元
(其中鈑金工資2345元、烤漆工資1萬1122元、零件2萬38
44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
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3年5月15日出廠
使用(行車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
為該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
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
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
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
生時之105年1月15日,系爭車輛已使用1年9月,是原告
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
以1萬882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
工資2345元、塗裝1萬1122元,合計為2萬4349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萬4349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
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
(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啓銓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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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折舊後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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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年│23844×0.369=8798│00000-0000=1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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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年(9個月)│15046×0.369×(9/12)=4164│00000-0000=108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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