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葉俊翔
被 上訴人  張漢文
       黃政憲
       余成業
上列當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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