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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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分別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曾正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7日為警採尿前26│94年6月7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之某時│小時內之某時起至同年月││││20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94年度毒偵字第2023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04號│94年度訴字第1504號││實├────┼───────────┼───────────┤│審│判決日期│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14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94年度訴字第1504號│94年度訴字第1504號││決├────┼───────────┼───────────┤││確定日期│95年1月9日│95年1月9日│├─┴────┼───────────┼───────────┤│合於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