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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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6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一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柒仟玖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壹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洪瑞璣